东盟是时候成立太空机构了吗?

东盟国家在外太空探索方面有着广泛的背景。几十年来,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都积极参与了外太空活动。印度尼西亚在该区域率先进行了空间努力,1960年代建立了国家航空和空间研究所,1976年成功发射了Palapa A1卫星。

此外,泰国在1971年成为东南亚第一个建立地面接收站的国家,目的是利用NASA地球资源技术卫星-1的数据。东南亚太空竞赛的亮点是越南在1979年参加了由苏联实施的Interkosmos计划,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范遵是第一个参与太空探索的亚洲人。

东盟在利用空间技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东南亚在地理上四面环海,渔业是该地区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东盟成员国也以农业为生。

卫星技术可以在渔业和农产品生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利用卫星技术监测鱼类的活动,渔民可以很容易地确定捕鱼地点。当然,这将推动该地区的经济车轮。

一些东盟成员国在地理上位于赤道以下,沿着火山带。这种优势导致了与低地球轨道(LEO)或地球静止轨道(GSO)卫星发射有关的太空港发展的战略位置。更小的重力意味着更少的燃料。

由于位于火山带地区,增加了火山爆发引起的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可以利用遥感技术来减少这种自然灾害的影响。

尽管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历史背景,但由于各成员国缺乏区域团结意识,本地区外空活动进展甚微。例如,某些东盟国家忙于与非东盟国家开展双边合作,而不是与其他东盟成员国。由于在区域一级没有论坛讨论与空间有关的问题,东盟内部在空间部门没有合作。

空间技术和应用小组委员会(SCOSA)是东盟科学、技术和创新委员会(COSTI)的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区域一级的空间技术和活动。SCOSA的2016年至2025年的优先事项包括利用卫星进行地理信息学,开发微型和纳米卫星以及空间技术实施。

有充分的理由考虑在区域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东盟或区域空间机构。目前,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东帝汶5个东盟成员国都不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成员。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缅甸和东帝汶甚至还没有签署被称为太空法大宪章的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

考虑到东盟成员国目前在空间活动方面的能力,区域合作的范围似乎应限于基本需求,即卫星利用。

东盟国家尚未处于进一步探索太空的阶段,如太空采矿。因此,东盟5个国家不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缔约国的事实不应妨碍实现区域合作的努力。

区域空间机构的设立反而可以成为鼓励各国批准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加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催化剂。

建立一个独立的区域空间机构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欧洲航天局(欧空局)和阿拉伯卫星通信组织(阿拉伯卫星组织)是两个长期存在的例子。考虑到欧空局的经验,机构独立性意味着该组织在等级上不属于欧洲联盟,而是仍然通过若干合作协定受到约束。其中一个例子是与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有关的伽利略计划,该计划于2016年投入使用。

东盟空间机构可以实现财政独立。向ARABSAT和ESA学习的资金来源都直接来自每个成员国的太空机构,而不是阿拉伯联盟或欧盟。东盟空间机构可以选择欧空局的筹资模式。

成立一个东盟空间机构可以为东南亚提供更多和公平的空间活动机会。它可以创建两类太空计划,即强制性和自愿性。卫星的设计、发射和运行应成为东盟各国的首要利益。

在下一阶段,进一步的目标是促进在该区域开展空间活动的自主权。例如,涉及生物医学研究和微重力的项目将只对那些感兴趣的人实施。东盟空间机构可以在促进数据交换和技术转让方面发挥作用。

今年印尼将成为东盟的掌舵人。这是东盟最大成员国鼓励本地区进一步开展外空合作的机会。印度尼西亚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的丰富经验,包括它在外空委员会的积极作用,是一种基本资本。东盟空间机构的建立将使本地区有更多的机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最终提高人民的福祉。